被误导签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签订须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出自真意,而是受到对方误导,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依法成立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合同的成立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的真心是要签订约定好的合同,内容得到其认可;二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这两方面条件的合同才合法有效。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并非出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受到欺诈、对方隐瞒了事实,或者对当事人进行了暴力胁迫,错误的引导或者诱导,都会造成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扭曲,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显然对当事人不公平,可能损害其权利,因此,合同法将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看作是合同“相对有效”,并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