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条件。
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而不是离婚后其它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有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结婚多年,一方年老多病或病疾,力而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所能及的程度。
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问题与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的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但决不能用方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获得经济帮助的步骤
离婚时一方给予对方经济有助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给付的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多次给付。的具体数额和给付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物价指数及实际生活需要加以确定。双方就上述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的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一方年老病疾、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妥善安排。
3、在执行经济帮助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人们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针对离婚大战及离婚损害赔偿,所设置的一系列法律对策,交有助于利益冲突最为集中的离婚纠葛从狂热走向理智,从激烈走向平缓,从而使离婚这一现代社会公民极其重要的婚姻自由权利,真正以公平文明、和平的方式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