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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子女探望权,无法行使探望权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72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子女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和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间、方式问题,有两种确定方式,即父母协商和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优先原则,首先应由父母共同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在具体协商时,应本着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不能就探望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探望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即使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二、无法行使探望权怎么办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是对于离婚案件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探望权可通过强制执行来得以实现。

一般而言,探望权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作法: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因目前尚未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实践中的作法欠缺统一性及规范性,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及作法。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的程序及实体处理,主要有下面几种作法:

(一)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二)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三)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五)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子女探望权”、“无法行使探望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现实生活中,走上离婚道路的夫妻,往往已经存在很大的矛盾和分歧,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不愿对方探望子女,所以父母一方探望权被侵害的事例也就屡见不鲜。所以,当你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您还是请教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相信他们会从法律角度提出合适的建议与措施,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您探望子女的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在离婚纠纷中,抚养孩子是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一般双方当事人当庭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进行大量的举证来证明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而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忘记提及探望权的问题。想提醒网友的是,当法院审理即将结束,证据不利的一方应该主张孩子的探望权,以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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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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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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