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那么办理离婚诉讼的手续有哪些?此外,法院判决离婚有哪些依据?对于这个问题是离婚诉讼中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婚姻诉讼中经常是一方要尽快离,另一方却坚决不离,因此,法庭“判离”还是“判不离”成为当事人双方最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还是有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
一、办理离婚诉讼的手续有哪些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程序如下:
(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二)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二、法院判决离婚有哪些依据
一般来说,法庭会根据本案开庭审理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一个综合的分析判断,但是其后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 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4)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的情况,二次起诉甚至三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离婚肯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别。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