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夫妻离婚后总有一方不能直接抚养子女,而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那么,具体来说,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够能否追加?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仍有疑问,可以去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支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从这里的规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二、孩子的抚养费不够能否追加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经协议或者判决确定,一般不能追加,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比如,原来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
一般情况下,孩子如果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就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