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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事实婚姻吗,对于事实婚姻应该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74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我国承认事实婚姻吗

从本质上看,事实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应该也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但是,在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双方毕竟是有成立婚姻的合意的,而且他们的结合也得到了社会一定的认可,如果一概不予承认,对于一定的权利是保护不周的,也与社会的实际情况不适应。更为重要的是,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法治的社会要求的是人们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的意图行事。如果完全保护所有的同居关系,则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更不利于保护现有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将置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于混乱中。所以面对现实,我国的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限度地承认。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

二、对于事实婚姻应该如何处理

(一)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非法婚姻;

(二)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三)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四)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以下的态度:

在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在起诉“离婚”时,如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条件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这样的做法是对我国婚姻登记未形成制度,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情况的充分考虑,是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的。

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也是对于有了《婚姻登记办法》之后,国家对于公民行为的高一层次的要求,但同时也考虑到了制度刚刚形成,在社会中普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做到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这是鉴于《婚姻登记办法》已颁行多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婚姻登记管理已形成完整制度,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进行结婚登记,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在再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已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

但对于这种事实婚姻状态的效力否认仍有一个例外情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一条规定中,法律承认婚外同居关系有一定的法律后果,就是可以使得合法婚姻中的无过失方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在这种重婚问题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贯彻一夫一妻的原则,防止事实重婚对合法的婚姻家庭造成伤害。其目的不再是为了保护事实婚姻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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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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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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