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撤诉的条件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同原告相同地λ,也可申请撤诉,但他的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Υ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按撤诉处理的,原告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一般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客观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二、离婚案件法院裁定撤诉怎么办
因为离婚诉讼调解是法院的必经程序,加之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受情感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原告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一般原告提出撤诉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了协议,已在或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原告因被告悔改,为其言行所感动,自愿放弃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离婚。
3、对方坚持不离,法官劝解当事人撤诉,当事人采信了法官的建议。
4、其他原因导致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并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反悔,若再提起离婚必须另行诉讼,本案终结。
2、当事人自撤诉裁定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须等裁定生效六个月后才能重新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