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一是共同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股权处理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离婚案件先予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二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完全平等分割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配,若简单地将股权予以平分或折价,也会影响公司的效益及第三人利益。故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包括股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易给夫妻逃避债务提供机会,有损债权人利益。
二、离婚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
首先,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
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