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可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四项中,较难界定的是第2项,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同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所谓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要强调的是“共同居住”必须是“持续”、“稳定”的。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
您可以多要求一点,但是法院判决不一定会判您所要求的数额。如果您不确定法院会判给您多少,多说一点没有坏处,如果说的比较低,法院要是认定可以高一点就只能按您要求的数额来定,您会比较吃亏。 一般法院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