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情形(婚姻法第46条)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当事人:
请求权人: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婚姻法第46条)
义务人: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
1、赔偿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
2、赔偿的条件——以判决离婚为前提。
因此:A不准离婚的,不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
B不提离婚的,不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
不予赔偿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
3、赔偿具体程序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1款)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2款)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3款)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