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其夫妻关系也就随之解除,但其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子女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呢?如果一方遭遇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能否变更?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1、可以或者是首先由离婚的双方自由确定,或者是一方提出标准,一方同意或协商确定;当然也可以在一方同意的基础上,另一方放弃支付;如果双方确定了,离婚登记机关或法院将会予以尊重,不会对双方确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出要求或审理;
2、如果不能确定,则必须由诉讼解决;则提出离婚的一方必然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对方支付的标准或自己愿意支付的标准;法院则通过审理予以确定,确定的标准实践中一般为两点:即一是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资收入的20%至30%;二是考虑孩子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标准和教育标准来确定;
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能否变更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当然可以变更。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本文通过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能否变更等问题的具体介绍,只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现实生活总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法律虽然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离婚时所判定的抚养费支付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出现法定的情况时,一方可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的数额。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时,建议您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寻求完美有效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