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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的限定,妻子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63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经常会有这样的气哼哼的妻子,他们认为丈夫变心有外遇提出离婚,根本的原因在于第三者的插足破坏,甚至有一些第三者非常的嚣张,公开的去向妻子进行挑衅、辱骂。这时妻子们往往迫切的想要了解是否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确实有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内容,但是具体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有何限定?妻子能否依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要求第三者索赔?下文将对这几个问题做出解答。

一、离婚过错赔偿的限定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有三个限定: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

第三、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

二、妻子是否可以第三者索赔

对于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然而,依据法理和综观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情况,普遍将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我国目前《侵权法》的工作还在讨论之中,对于第三人破坏家庭权益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现在的妻子们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在丈夫发生婚外情纠纷的过程当中,如果妻子其他的权益受到破坏,是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说妻子的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肖像权、财产权等等,如果都受到第三者的侵犯和破坏的话是仍然可以要求法律来保护自己,并且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有三个限定: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

第三、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

从立法原意上应该是不允许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

生活中第三者插足破坏家庭的情形不少,以上就是“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理解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如何处理类似事件有一定的帮助。因为现今法律对于第三人破坏家庭权益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现在的妻子们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您遇到上文中描述的情况,建议最好的办法是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他们在证据收集上比较有经验,并且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能给你提出有效的建议。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小三"比较隐秘,与重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能认定"养小三"的事实,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然而更多的情况是,仅凭当事人自身的力量,难以取得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养小三",惩罚也就局限于道德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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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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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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