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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军人怎样离婚,离婚时财产怎样分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一方为军人怎样离婚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二、离婚时财产怎样分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3、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军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军队不需要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办理离婚手续就已经非常困难了,在分割财产时,会遇到更多问题。现役军人的津贴等日常收入比较少,居住用房等很多财产都是军队的,在离婚时这些财产能不能分割、怎样分割都是大问题。很多时候,这些问题,法院都没有办法解决。如果您是军人或者军人配偶,现在正准备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一下,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建议您一定要咨询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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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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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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