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现在很多户籍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的人们,通过升学、外出务工等方式,常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二线城市生活。当他们夫妻生活没办法维系,准备解除婚姻关系时,可能因为工作等限制没办法回家乡办理离婚登记。这时候去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是他们离婚的最好选择。但是很多人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他们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您现在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律师会给您更详细、具体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