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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起诉离婚,哪些情况不能协议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981人  作者:宜兴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此规定可知,离婚案件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权收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均受到限制的情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包括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

(二)男方受限制,而女方不受限制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哪些情况不能协议离婚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可以自由选择是去法院诉讼离婚,还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上文介绍的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甚至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您现在确定不能再维系您的婚姻,可以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选择适当的途径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毕竟,不能一次就实现离婚目的,只可能激化男女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您的生活。

宜兴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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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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