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绍兴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房产  >  离婚怎样分割共有房屋,离婚怎样分割未取得产权房屋

离婚怎样分割共有房屋,离婚怎样分割未取得产权房屋

此文章帮助了408人  作者:绍兴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怎样分割共有房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怎样分割未取得产权房屋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离婚怎样分割共有房屋,离婚怎样分割未取得产权房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离婚时,夫妻争议最多的,不是要不要解除婚姻关系,而且房屋怎样分割、孩子由谁抚养等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当事人之间进行积极协商之外,还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规则。当事人要达到这种程度,需要专业婚姻家庭的帮助。

绍兴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绍兴婚姻律师推荐

绍兴婚姻律师
绍兴婚姻律师绍兴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招募绍兴资深婚姻家庭律师
绍兴电视台法治节目嘉宾律师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离婚房产相关咨询

离婚房产相关资讯

绍兴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绍兴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房产相关文书

离婚房产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房产分割过房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