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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离婚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那么都有哪些要件呢?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究竟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此外,与离婚损害赔偿相似的还有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与赔偿有哪些区别呢?以上问题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离婚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

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况: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分为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物质损害赔偿以受害方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为限。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一般应考虑一下因素:1、结婚时间,2、侵权情况;3、损害后果;4、经济因素。

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40条。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约定分别财产制。一方一般是女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

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根据《婚姻法》42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就很困难,离婚后发生的则不帮助。需要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一方残疾或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一方离婚后没有地方居住的也属于生活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五、婚姻赔偿协议约定的效力

有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因为担心结婚后男方会对自己不忠,或者其他因素男方提出离婚,因此会约定,如果因为男方的过错离婚则男方支付给女方十万、二十万的赔偿,或者男方净身出户作为对女方的赔偿,等等。这样的约定效力到底如何,有不同的观点,法院的判决也很不统一。有的认为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这样的约定事实上限制了离婚自由,因此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约定并没有限制离婚的自由,当事人还是可以离婚的,只是离婚后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已,而且这种责任是其自愿选择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以上就是离婚赔偿的相关介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除了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愿协议约定赔偿,法律上是认可婚姻赔偿协议约定的效力的。如果您是婚姻受害方,想要离婚损害赔偿,请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为您争取更多的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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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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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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