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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本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分清债务的性质是正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关键。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呢?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原则上是要个人财产清偿的,但是有没有例外呢?办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其中的债务问题,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责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则由夫妻以共同财产来清偿;二是双方虽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三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哪些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

夫妻的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的除外;(如为了逃避对财产的查封,作为夫妻约定,债务自身承担,而作为财产则转归于对方的,该协议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

四、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应注意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借款为另一方上大学、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学习某项专业技术、技艺等,被称为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对此类债务,究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五、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直接以原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偿共同债务的情况较少,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欠债务如何偿还也很不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以上就是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离婚债务纠纷对离婚夫妻来说是个烦恼,如果您不想被莫名其妙出现债权人烦扰,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建议您在离婚诉讼前向专业的婚姻辩护律师咨询,做到充足准备。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券人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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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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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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