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
这类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可以说,缺少了它们,当事人往往很被动。不过,这些证据证明目的一般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隐藏、销毁证据而遭搁浅,毕竟,这些证据在相关部门都有备案:结婚证可以通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替代;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身份证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询中心开具证明。
2、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
这类证据跟第一类证据有相似之处:有据可查。但是,这类证据具有自己的特点:对应的权益容易变更、变现。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该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账户,由于股市波动导致帐户市值的不稳定增加了证明难度。
3、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此不赘述。能够证明一方或双方具备了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往往也很难收集。其中,证明一方犯罪是比较容易的;证明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则非常困难。证明重婚比较容易,但是,证明分居或同居则比较困难。
4、过错损害赔偿证据
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据类似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但是,在实际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时候,我们想当然的一些“证据”,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辅助其他证据)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我国的司法实践则兼采列举主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1)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2)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确已恶化的;
(4)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6)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7)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8)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10)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11)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是关于“离婚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以及“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您可能觉得,电视剧中的律师都很厉害,凭着一张嘴就可以把有辩成无,把无辩成有,虽然这存在了一定的夸大因素,但是作为律师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相较于普通人来说,律师在取证方面一般比较容易。因此,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取证困难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给您提供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