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深圳婚姻律师  >  离婚财产  >  离婚债务  >  离婚时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

离婚时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时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在债务认定问题上,应当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理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做实质上的分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包括:

(一)夫妻共同举债所产生债务(即使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二)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即便另一方不同意或是不知道);

(三)夫妻为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

(四)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收益用于家庭开销,并且以一方自然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之间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离婚时哪些债务需个人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对此,上文中都有为您详细罗列了出来。离婚时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也都有十分清楚具体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由于离婚夫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生活中就有不少人为了防止对方分财产而在离婚时假造债务,这是离婚夫妻需要防范的。在离婚时,如果突然出现债务要求您偿还,您首先要辨别该笔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就要及时咨询婚姻专家律师,避免您的合法财产权利遭到侵害。

深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此债务是否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券人明知此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如果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判定债务性质看用途就行了。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深圳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成功代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诉讼经验丰富、办案手法娴熟。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离婚债务相关咨询

离婚债务相关资讯

深圳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债务相关文书

离婚债务相关协议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债务偿还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