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
2、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尽管如此,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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