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揭买房的人离婚时怎样分割
1、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以及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的原则,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此不动产登记理论,此房屋应该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的问题予以处理。
2、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房,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只要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并且证明以结婚为目的,即使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
按揭房屋的所有权归支付首付一方。婚后夫妻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是个人债务,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来偿还。
5、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支付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的贷款,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
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由夫妻另一方承担一半款项。
6、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到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都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由争议方另行提起所有权之诉再作处理。
二、分割按揭房要注意什么问题
分割按揭房产时,有这样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个人婚前购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屋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有人认为,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缩水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价值浮动。房屋是在结婚之前取得,系婚前财产,虽有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但该还贷行为只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的偿还,且房屋属于家庭居住自用,并非基于投资盈利的目的购置,故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中所描述的投资性财产的范畴。所以即便该争讼房屋存在增值,该部分财产也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增值部分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分工和非产权方对家庭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一方在婚前购买,但按揭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非产权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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