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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何时可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烟台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何时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配偶一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争议最大的莫过于配偶一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和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情形,法院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呢?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

(二)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仅限于无过错一方,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大特征,不存在一般民事赔偿中的混合过错、互相折抵等问题。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双方都没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另外需强调的问题是,所谓无过错一方,即只要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就应当属于无过错一方,这里没有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

(三)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要件就是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这里的“导致”一词重点在于强调离婚后果的出现。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法官很难判断究竟是什么原因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只要无过错方能够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可推定这些行为“导致离婚”,否则将使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何时可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一)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罪被判长期徒刑,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无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造成的,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过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主观上应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应有实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上文对“何时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何时可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问题进行了辞简理薄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案件中常有的请求,但是并非所有请求都能得到肯定。有关离婚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有哪些方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等,本文限于篇幅就不作赘述。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离婚方面的问题,不妨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律师专业的分析会有所助益。

烟台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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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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