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有何区别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二、何时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
《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生活中主要是指”包二奶”现象,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
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
首先,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鉴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而不是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员。
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最后,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应被排除在外。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从学理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行文至此,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有何区别”、“何时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两个问题的浅要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帮助。离婚损害赔偿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救,是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关家庭婚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婚姻破裂的证据有哪些、如何收集婚姻破裂的证据等。如果您对家庭婚姻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