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子女由谁抚养
虽然是军人离婚,但是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抚养原则。依据《婚姻法》第36条及1993年 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确定孩子由男方或者女方抚养。
关于孩子的抚育费、抚育费的增加、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探视权的行使等等,均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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