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返还彩礼:
(一)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
(二)双方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
(三)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呢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按照风俗婚前支付的彩礼一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是不用返还的。只有在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返还。对于是否应当返还,应当看双方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四)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
(七)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以上就是“分手后男方给付的彩礼是否返还”和“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呢”的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分手后,是否返还彩礼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如果您涉及到彩礼返还时,一定要咨询律师,相信他们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给出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