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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何时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4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是前提条件(违法行为),即配偶间必须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奸、姘居、婚外恋、重婚等等婚外性活动。

二是必要条件,必须是基于夫妻间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请求,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配偶给予损害赔偿。建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目的是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以防状告无门,但其是否愿意寻求法律救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三是限度条件(即损害后果),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予以法律救济。这主要表现在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

四是因果关系,即无过错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是因有过错配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造成。

五是主观条件(主观过错),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过错方明知自已的行为会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却仍然实施的,无过错方才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其实,凡是实施婚外性行为的配偶,均属于不忠于婚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意的范畴。

二、何时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要想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一是有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婚姻法》明文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二是过错一方必须是故意行为,如果属于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三是有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事实指配偶一方违法行为导致离婚,对方因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但应仅限于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财产减损;非财产上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配偶对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上文对“离婚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以及“何时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两个问题进行了避繁就简地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婚姻家庭的有关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会对无过错方产生伤害,伤害是由其过错引起的,理应赔偿。除了上述问题外,有关婚姻家庭的其他问题,如夫妻分居影响离婚吗、夫妻分居的怎样才能离婚等,本文限于篇幅对此不多作讨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上述问题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专业的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解读。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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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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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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