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1、提起离婚诉讼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并且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离婚,如果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在申请离婚的同时提出。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离婚诉讼,也要满足相应的消极条件,即不能出现下列情形: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提起离婚诉讼该怎么做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适格的法院管辖: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2、提起离婚诉讼,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9)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如何提起离婚诉讼”以及“提起离婚诉讼该怎么做”有了更深的认识。离婚纠纷区别于其它普通民事纠纷,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一事实进行认定,感情问题有其复杂性、情感性、主观性,难以准确的认定和表达。所以证据就至为关键。如果想要提起离婚诉讼,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代理,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帮助你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