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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理解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前。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有:1、必须是异性男女;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有两种,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1、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5、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以上便是事实婚姻,以及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的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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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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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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