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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宣告,宣告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效婚姻的宣告

(一)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未达到婚龄的的近亲属;(3)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4)患有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与病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三)须经法院宣告

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1)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2)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可以上诉;(4)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自始无效。指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虽为无效婚姻,若未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径行认定婚姻无效。
(二)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以上便是无效婚姻的宣告以及无效婚姻宣告的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的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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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相对殴打等积极暴力而言,表现为冷淡、轻视、疏远和漠不关心,在精神和心理上给对方造成伤害。冷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在海淀法院的离婚审判指导中对冷暴力的规定也仅限于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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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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