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一)诉讼离婚时: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的,选择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二)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16~18条规定,对下列三种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采用较为特殊的分割规则。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1)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关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对转让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有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还公司的股东。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1)仅一方主张经营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额的,由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清算后,分割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几种情形。
1、《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以上便是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及相关的特殊规定,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