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扰老年人再婚的因素
当前社会,再婚的老人越来越多。但是,想再婚却没能再婚、不敢再婚的老人更多。并且,再婚的老人离婚率也非常高,目前10个再婚的老人中就有6个以上离婚。80年代末起老人再婚潮中组成的家庭,到现在大半以上已经解体。诉诸司法体系的老人离婚案里,90%是再婚离婚。老人再婚何其艰难,而影响再婚和离婚的因素中,财产问题是最重要的因素。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管是否是老人再婚,一方死后,财产由另一方全部法定继承,这样一来,死去一方的子女就有可能失去所有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在实际中常见到这样的情景:老太太的再婚老伴故去后,老太太继承了老头儿的房子,然后转手给了自己的亲生子女,而老头儿的亲生子女没得到只檐片瓦。
为了免除财产纠葛,一些老年人无奈之下选择了走婚。走婚,即“男不娶女不嫁”,就是男人晚上到女方家居住,次日凌晨离开,男女双方不办理任何确定婚姻关系的手续。“走婚”虽然可以排除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走婚”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走婚”过程中一旦出现意料不到的问题,双方仍“怨结”难解。
二、再婚财产纠葛的解决之道
解决再婚财产纠葛问题,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约定,或者说是一种“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可以简称为“三不变”。
(一)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二)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三)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
1、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
2、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3、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4、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5、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同时对一些可能产生纠葛的问题做好事前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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