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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范围,哪些属于老年人再婚后的共同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范围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二)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三)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四)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二、哪些属于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六)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以上就是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范围,哪些属于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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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见,复婚必须办理复婚登记,这也说明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程序上来看,复婚与结婚是一致的,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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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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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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