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收养
根据《收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自然人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
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养。这些人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二、自然人何种条件可以进行收养活动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进行收养,其自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为防止当事人借收养规避法律,收养法将计划生育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在经济条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
(三)年满30岁
《收养法》未修改之前,要求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35周岁,1999年修改《收养法》后,为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应达到年满30周岁。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多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其他条件
《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0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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