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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股票权益分割范围的界定,股票权益分割适用诉讼时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后股票权益分割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第5条所体现的财产认定原则具有共通性,即财产本身的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废而改变:原属个人财产的,其财产及自然增值、孳息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原属共同财产的,其财产及自然增值、孳息也不应该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个人财产;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其为基础在婚内产生的投资与经营收益,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其为基础在婚外产生的投资经营性收益,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自然增值是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了价值增长,所有人并未将财产投入价值再生产的过程,对增值未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而大幅升值,但所有人并未对该种升值付出主观努力

二、股票权益分割适用诉讼时效吗

在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层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对此作出回应,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况,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并未提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除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无论是离婚时双方因疏忽而漏分共同财产,还是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在离婚后仍维持财产的共同状态,如果在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都应视为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属性而不受时效限制,否则就会损害某一方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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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相对殴打等积极暴力而言,表现为冷淡、轻视、疏远和漠不关心,在精神和心理上给对方造成伤害。冷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在海淀法院的离婚审判指导中对冷暴力的规定也仅限于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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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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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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