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一方或双方属于本区居民;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自愿并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驻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驻户口簿丢失应当先到公安互济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双方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各持有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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