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它适用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外,对其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
(二)违法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是无过失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故意。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何特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得充分考虑到。
1、主体的特定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特指。
2、行为的法定性。离婚精神损害中,有过错的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具体就是四类法定行为,而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客体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存在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
4、义务的人身依附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种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行为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过错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关系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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