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能否请求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法院对一年内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诉的情况是予以受理的,若在离婚协议超过1年后,再起诉请求法院进行离婚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到底是否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还要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注意什么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平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
3、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4、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5、约定优先于法定;
6、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7、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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