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可以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见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并不会因为一方提出离婚就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一方提出离婚,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许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3种情形下,当事人不得提出离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按第3种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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