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赡养协议公证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订立的明确赡养过程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赡养人应当是被赡养人的晚辈亲属,一般是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被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被赡养人一般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规定,赡养协议公证应当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赡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2、被赡养人和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3、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包括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对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内容;
4、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5、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6、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7、违约责任;
8、如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到场并在协议上签字。
二、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如何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赡养协议;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查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
2、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4、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5、违约责任;
6、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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