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收养公证的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公证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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