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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后恋人互赠的礼物返还吗,具体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75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在分手后需要返还吗?其实,这要根据礼物的性质进行认定。由于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在婚约或恋爱期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有人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不无道理。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目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但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应不予返还。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家庭冷暴力相对殴打等积极暴力而言,表现为冷淡、轻视、疏远和漠不关心,在精神和心理上给对方造成伤害。冷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在海淀法院的离婚审判指导中对冷暴力的规定也仅限于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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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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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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