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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有哪几种类型,离婚时承租房使用权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9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房,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虽然随着这几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数量已经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中原因,仍然还有相当数量的公房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的问题。

一、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分割如为如下三类: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二、离婚时承租房的使用权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法院在处置公房的使用权时,一般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承租权的,经征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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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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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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