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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财产分割逼前妻再谈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那些事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不满财产分割逼前妻再谈

离婚有风险,结婚且谨慎。一个不和谐的婚姻已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如果离婚后也不能得到安生,那确实是一件挺闹心的事。近日,胡某离婚后就遭遇了许多奇葩事。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心存不满,男子竟盗窃前妻父母骨灰逼前妻现身。昨日,沌口警方通报这起奇葩案件侦破详情。8月20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纱帽派出所接到胡某报警,称自己父母的骨灰被前夫黄某盗走。

民警初步调查得知,1964年出生的黄某是汉南人,去年3月怀疑妻子胡某与其他男子有染,气愤之下将胡某毒打一顿。胡某的哥哥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用老虎钳将黄某右手食指和无名指夹骨折。事后黄某没有报警,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黄某对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内容心存不满,多次找胡某协商,但胡某避而不见,还拉黑了他的电话号码。去年4月1日,黄某为逼胡某与其见面,将胡某父母的坟墓故意毁坏,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此后黄某更为不满,今年8月20日,他将胡某父母的骨灰盗走,并通知胡某家人,让胡某出面谈财产分配问题。接案后,办案民警开始着手对黄某展开追捕,但黄某早已逃之夭夭。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那些事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夫妻在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黄某、胡某二人离婚,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分割。黄某如果对财产分割状况不满,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除非黄某能证明胡某在离婚期间有故意转移双方财产、欺诈、胁迫的情况,否则法院经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胡某有欺诈、胁迫及转移财产等不法行为的,会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黄某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起诉,而不应以其他非法方式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盗窃前妻父母骨灰逼前妻现身的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应受何种处罚,欢迎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辞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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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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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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