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第26条规定了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收养子女同等的享有被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同等的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对此,我国《收养法》有更详细的规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的女子仍然得到法律的认可,父母必须对其尽抚养义务。
《新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等的享有被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同等的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