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关系
领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领养而发生的关系。领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成为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领养孩子户口怎么上
向派出所户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
6领养登记证件复印件
7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
8领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其他办理程序,与其他上户口的情形一致: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