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子女和继父母间的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是说,男女再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的子女就和另一方形成了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负有监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继父母的权利义务
1、抚养和教育义务。
继父母应当提供继子女生活所需要的物品、帮助子女完成受教育的义务。
2、监护权
在继子女未成年期间,对其负起监护义务,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享有监护权。对于未成年人子女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了,继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同时该意见还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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