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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效力 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42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新修订的婚姻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考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当事人补办登记。但对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为此,司法解释(一)作出了补充规定。该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该条规定登记后,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开始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换而言之,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且无配偶、无禁止结婚疾病,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虽然是后来补办的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却从双方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在登记程序方面,补办结婚登记,除须具备与正常结婚登记一样的形式要件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双方近亲属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明材料”,并且在结婚申明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起始时间,以此去呗于其他同居行为。

  补办登记毕竟是一种补救措施,对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保护力度是有限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双方未办理的登记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感情破裂后一方诉到法院离婚,虽然法院责令其先行补办登记,但在财产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补办登记,以保证自己利益的化。因此,婚姻当事人欲使自己的权利处于法律保护之下,应当按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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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提交本人户口薄,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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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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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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