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生活琐事提出离婚败诉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彭某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彭甲,于200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又于2005年9月1日生育一子彭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古怪,经常与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多年来原告为了家庭和小孩,一直容忍被告,也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现原告认为,原告未尽到丈夫的职责,夫妻间没有感情上的信任,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彭甲由原告抚养,儿子彭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彭某辩称,其对原告陈述的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的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小孩尚年幼,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彭某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彭甲,现年11周岁,于2004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又于2005年9月1日生育一子彭乙,现年9周岁。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该法院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彭某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相处不睦,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既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互敬互让,相互关心,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律师说法: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就是关于“因生活琐事提出离婚败诉,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我国对婚姻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应区别好上述两个概念,认定做好调解工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