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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无过错方的救济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29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于婚姻无过错方的救济有哪些?

离婚救济理念于2001年由《婚姻法》引入,具体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适当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实践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法官一般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异性确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救济?

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和适当帮助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目前夫妻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非常之少,而离婚经济补偿却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此规定显得超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条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也不甚明显,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指离婚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实务中虽然说离婚破财,有的当事人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但一般不会达到需要法律救济的程度;并且如何以住房形式进行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这些实际具体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限制了法官对该条文的适用。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过错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但实践中常会遭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要用合法手段获得足以证明具有很大隐蔽性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因此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此外该制度在立法上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践中,因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通奸、生育非婚子女甚至存在同性恋行为,导致离婚的并不少见,这些情形也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但限于现行法律规定,受害者却无法通过要求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创伤,更不能让婚姻过错方受到必要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更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因其他情形而受损害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以上就是关于对于婚姻无过错方的救济有哪些,如何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救济相关问题的总结。在婚姻中受到伤害,过错方理应受到惩罚。如果无过错方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请个律师帮助,这样胜算会大一些。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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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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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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